「破壞古蹟是侵害文化權,炒作古蹟是不當得利!」最高法院今開庭審理文萌樓「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案,妓權團體「日日春」開庭前強調,文萌樓不僅是都更開發中換取容積獎勵的「硬體」,更具有公娼精神與妓權運動的特殊歷史與文化脈絡的「軟體」價值,如今卻受房產投機客炒作而迫遷在即,法官應刀下留人,文化局應收歸公有。

座落在大同區的文萌樓落成於1925年,是日本時代的公娼館,2006年台北市文化局指定為「市定古蹟」,也是全台唯一獲古蹟身份的「合法性產業」空間。1997年時任台北市長陳水扁「掃黃」政策下廢除「公娼制度」,文萌樓前公娼官秀琴等人組成「公娼自救會」抗爭,並承租文萌樓作為「反廢娼運動中心」,也是日日春協會的前身。然而2011年劉順發、林麗萍以330萬元買下文萌樓,對日日春提起「無權占有」、「侵權」與「不當得利」之訴,要求遷出文萌樓。妓權團體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今(2)赴最高院召開記者會,指控林麗萍經營不動產公司從事容積買賣,覬覦古蹟的「容積獎勵」、「容積移轉」暴利,預計都更後將可獲利1,800-2,000萬元。

妓權團體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郭姵妤指出,纏訟六年多來,日日春敗訴連連,法官認定日日春與林麗萍間僅是民法上的「私有產權爭議」,卻未看見文萌樓作為「公娼精神與妓權運動」文化主體的「文化資產公共利益」。她也指出,郝龍斌時代文化局長劉維公也承認公娼抗爭的軟體價值,並曾表示「徵收文萌樓」是未來方向。然而最高院判決在即,今日將宣布判決時間,若這次敗訴定讞,法院將執行對文萌樓的迫遷;未來文萌樓也可能不再對外開放與導覽,性工作者、性產業的「無形文化財」價值也將被掃地出門。

郭姵妤也痛批,造成如今日日春與林麗萍間「拔河處境」的始作俑者,是擁有《文化資產保護法》賦予的「優先承購權」卻不行使的台北市文化局,她呼籲文化局應介入以民間集資或政府出資的「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方式將古蹟產權收歸公有,而不是放任投機客破壞古蹟、賺取獲利。她補充,林麗萍曾因為提不出「古蹟管理維護計畫」被文化局開罰三十萬元,林麗萍憤而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然而去(2016)年12月15日台北市政府勝訴定讞,過去文化局以訴訟還在進行為由不積極處理產權問題,現在已經沒有理由推託。她痛心表示,六年來都覺得隨時會敗訴被迫遷,「私有產權」就如同「尚方寶劍」,文萌樓已被法院架上斷頭台,她呼籲文化局還有機會「刀下留人」。

妓權團體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赴最高法院呼籲法官與文化局「刀下留樓」。   圖:汪少凡/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