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今(5)日審查「傳統領域劃設辦法」,針對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以劃設辦法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2015年修正加上「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為由,解釋母法未授權原民會劃設私有土地;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詢時,數度質問夷將關於2015年修法「對於立法原意的理解,是在限縮還是在擴張傳統領域?」夷將未正面回答,強調母法沒有明確授權,私有土地問題會再到20條授權的「土海法」去討論。

2015年1月22日原基法第21條修正通過,其中第一項從「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修訂為「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

黃國昌表示,2015年修正以前,不管是第20條與第21條都沒有區分公、私有,他詢問主委贊不贊成,主委表示「應該是沒有分。」黃國昌繼續質問:「針對2015年的修正,主委對於立法原意的理解,是在限縮還是擴張傳統領域?」

夷將表示,2015年的版本沒有授權原民會訂定劃設辦法,要等20條授權的土海法過了,才能在21條去訂定;黃國昌表示並沒有回答到他的問題,夷將又說,他是回到實務面,因為原住民的部落是連接在一起,所以先劃週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黃國昌質疑,一開始談憲法財產權,現在面對問題又不談法律面回到實務面;夷將回應,當範圍劃設與知情同意權綁在一起的時候,就對人民財產權產生限制。

黃國昌痛批,2015年「原基法」21條的修法,不管在文義與立法目的上的解釋,都是在「擴張」適用範圍;如今原民會以「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來限制原住民族土地限於公有地,是用「後來加上的文字」來限制原條文的「原住民族土地」,犯了「法律上非常嚴重的錯誤」。夷將回應,法務部長邱太三也與原民會見解相同。

黃國昌指出,去(2016)年八月原民會預告「劃設辦法」,其中第三條的立法說明,也明確寫出「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以及部落及其範圍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也就是說,去年八月預告版的立法說明,洩漏了一開始原民會對於適用範圍的解釋,是沒有排除私有土地的,後來卻自己改掉。他痛批,他今天純粹從原基法第21條的立法脈絡與文義解釋,「原民會把傳統領域限縮在公有土地,是不對的。」黃國昌說。內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最後裁示,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臨時提案共五案,也一併送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