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與勞動部原先規劃,將大專院校編制外、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適用於《勞基法》,引起爭議。教育部雖已承諾要用「教師聘任辦法」代替「勞基法」,不過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團體卻表示,兼任教師教學人力的一環,嚴正拒絕政府各種會架空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保障的措施。
教育部和勞動部先前預告,今年8月起將「大專院校編制外,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以保障兼任教師的勞動權益。不料,部分學校疑似因為避免增加支出,而不再續聘兼任教師,引發軒然大波。
面對爭議,教育部提出要用「教師聘任辦法」來代替「勞基法」,並在今天(5日)召開會議欲修正「教師聘任辦法」。對此,高教工會和與會的教師工會團體與兼任教師聯合發表聲明,表示嚴正拒絕政府各種會架空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保障的措施。同時,提及會議的成員高度偏向校方,其中學校代表共16名,兼任教師代表卻僅有2名,懷疑教育部想具體改善兼任教師勞動權益的誠意。
聲明指出,「聘任辦法」草案,隻字未題大專兼任教師之續聘保障,依然無法改變如淡江大學等校有意大規模不續聘兼任教師之狀況。而此缺漏不僅將讓兼任教師的各類權益保障形同虛設,也將損害學生受教的權益。
另外,修正草案增訂,學校得不負擔額外成本、恣意終止契約,如兼任教師聘任後,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課程或師資調整,以致沒有聘任該兼任教師的需求時,在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相較過往單純依據聘約內容、或按照教師法的規範,聘任後由校方應承擔開課風險、按約給付兼任教師薪資的狀況,「聘任辦法」對兼任教師更無保障,僅是賦予兼任教師教師法上義務,卻排除兼任教師教師法權利。
再者,「聘任辦法」繼續維持對有本職、無本職兼任教師在適用勞工退休金上的差別待遇,也未提供等同勞動基準法之相關保障,且「聘任辦法」僅為法規命令,並非法律,根本無法替代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因此,聲明中呼籲,應回歸「大專兼任教師不分有無本職,一體適用勞基法」,同時強調,確認勞動基準的保障後,再進一步依據兼任教師特性修訂「聘任辦法」或準用教師法之其他相關保障,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