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郭國志2014年參選議員時,被檢方查扣賄款1600元,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依違反選罷法的賄選罪,判處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定讞。

郭國志參選高雄市議會第二屆市議員時,檢調在投票日前一天查獲涂姓男子幫郭買票,但郭否認賄選,指稱5萬元是預支給涂男的薪水,最高法院不採信,依選罷法投票交付賄賂罪維持原判決。

判決指出,郭國志2014年底,以無黨籍身分參選高雄市三民區第二屆市議員,透過中間人向選民買票賄選,同年11月13日晚上10時30分許,郭國志在高雄住處拿5萬元給涂國東,要求涂男替他買票,涂男遂前往美髮店,拿800元給在美髮店工作的女子方美惠,要她投給郭國志。

涂男還在同年11月27日中午,要求方女也以每票800元的代價,幫郭國志向親友買票賄選,檢方接獲檢舉查獲,並查扣賄款1600元。

郭國志辯稱,涂男私下幫別人助選,上班狀況不穩定,他本想解雇涂男,但有人幫涂男求情說沒收入快餓死,他為了避免影響選情,所以預支3個月薪水共5萬元給涂男應急,沒叫他去買票,也管不了涂男怎樣用錢。

但涂男坦承幫郭買票,供稱郭男給他5萬元,還准他將餘款拿去加油、買菸或交際應酬等,但當時風聲很緊,他想說自己家人買一買就好了,方女也坦承參與買票。

法官不採信郭的說法,一、二審均依選罷法投票交付賄賂罪,最高院維持原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