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今(16)天執行大同南路都更案地上物執行拆除,1993年林東卿偽造申報文件將神明會土地變更為「祭祀公業土地」,遭法院判刑確定,但三重市公所(之前名稱)未撤銷祭祀公業的登記;三重區公所則澄清表示,判決確定後,並非未積極處理,1993年即函請縣府詢問是否可依刑事判決結果撤銷,但縣府表示,須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判決證明書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重區公所表示,根據法律判決,民國82年刑事判決確定林東卿偽造文書;同年,公所函請縣府釋示可否依刑事判決結果撤銷,縣府表示,請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判決確定證明書,並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規定「…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依確定判決辦理之」辦理。

三重區公所指出,民國92年公所依申請人林土益申請,函請縣府釋示,可否取消管理人及其他派下員資格,內政部函復「刑事判決無確定私權效力,登記機關自不得依刑事判決書辦理,本案申請人應向法院請求民事判決」。

三重區公所強調,民國97年內政部依縣府函回復,受理機關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0條規定撤銷已核發之祭祀公業舍人公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公所因此據以撤銷已核發之祭祀公業舍人公之派下全員證明書。

三重區公所澄清,這件土地案係經法拍後,輾轉由建商取得,許素華等係土地佔有戶(無土地所有權),不同意依建商協調搬遷補償方式辦理,而今天會發生衝突,則是法院依判決結果(建商勝訴)強制執行拆屋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