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且滯納金要算利息。大法官今(24)天作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告加徵滯納金「合憲」,但滯納金算利息,等於重複課責,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違憲」。對此,財政部表示,會立刻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關於欠遺贈稅但尚未執行的案件,照大法官意旨執行,其他則將檢討現行法令。

釋憲案是因為江姓民眾全家,10年前繼承了近1億元的遺產,江家人不滿國稅局要課稅2600餘萬元,打官司抗稅並遲繳稅金,不料國稅局進一步加徵滯納金181萬餘元及滯納利息93萬餘元,江家人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舉行第1454次會議,會中就「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大法官認為,對於延遲繳稅者加徵滯納金是合理的,並未違憲。但是,已經處罰滯納金了,還要加計利息,並不合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對此,中央社報導指出,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由於立即失效,會立刻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關於欠稅但尚未執行的案件,照大法官意旨執行。另由於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因此賦稅署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