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追討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10日最高法院判決出爐,救國團必須將房產交還國有,而且自2011年以來佔用的期間,每月租金76萬多元也要償清,迄今約新台幣5,000多萬元,全案定讞。

位於松江路的志清大樓,目前作為救國團總部使用,然而國產署指控,救國團自長期佔用志清大樓。國產署指出,救國團在1952年成立時,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而後在1969年解除隸屬關係,改由行政院督導,當時教育部同意救國團無償使用實為國有財產的志清大樓。如今救國團已改組為社團法人,不再是政府機構,因此,借貸關係也不復存在,應該將大樓返還。

志清大樓位在台北市松江路,鄰近捷運站,週邊金融、餐飲等機能豐富,屬於黃金路段。救國團使用3樓至5樓,1樓與2樓則是救國團與其他公司共用。中央通訊社使用6樓到8樓、榮工公司使用9樓到14樓。此次國產署追討的是1樓到5樓,以及地下1、2樓由救國團佔院的部分,共6900平方公尺。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救國團合法使用,判決國產署敗訴。經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翻盤,指救國團無法提出合法使用的相關證明,判決國產署勝訴。高等法院認為,救國團當初與教育部屬借貸關係,如今年代久遠,已無法查證使用時限。而救國團也無法提出合法的使用權利證明,應將大樓返還國產署,全案定讞。救國團必須將志清大樓交還國有,並且支付2011年以來的使用租金,每月76萬餘元,至今共約5,0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