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有媒體報導,教育部依據6年前的公文要求,在沒有醫師處方的情況下,禁止校護幫學生換藥,而2017年元旦開始嚴格施行。但教育部4日下午回應,強調從未發文禁止校護換藥。

據《聯合報》報導,教育部根據6年前衛生署(今衛福部)函文,去年中再度要求各校嚴格遵守規定,要求在沒有醫師處方的情況下,不具備醫師資格者禁止執行醫療業務,包括不得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依法可處3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150萬元以下罰款,且在2017年元旦開始嚴格執行。

相關報導一出,引發各界撻伐,紛紛提出質疑。但衛福部4日下午否認此事,而教育部也出面澄清,強調從未發文禁止校護換藥。教育部綜合規劃司長黃雯玲指出,在2016年8月大專院校衛生保健組長及學校護理人員研習會上,有部分與會人員提出校園用藥及換藥的疑慮,希望教育部及衛福部有更明確規範,因此教育部特別函詢衛福部。

教育部指出,衛福部則在12月底作出回應,相關內容提到,有關換藥行為,如為簡單的傷口處理,護理人員得經護理評估後加以處理。衛福部也提到,若有緊急情況,護理人員可以先執行緊急救護的換藥行為;惟護理人員如經其專業判斷,病人係屬應經醫師診治之情況,應請受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

教育部表示,這份公文並沒有發給各學校,也沒有如媒體所說的1月1日起不准校護換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