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時代力量批評民進黨在勞基法修正時,提出刪除得以重罰違法大企業200-500萬的勞基法第78-1條修正案,民進黨6日兩度反擊指出,時代力量把裁罰基準放在企業的規模大小為主,民進黨是以犯行的嚴重程度及影響規模為準,避免大企業因為小案被重罰而寧可打訴願,不改善也不繳罰款。
針對民進黨提出修正動議,刪除委員會中增列的勞基法第78-1條,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日前在委員會審查決定,提高勞檢罰則就是為了嚇阻黑心企業,當時各黨團也都全力支持,民進黨團卻在5日發出修正動議,不願意在院會討論,遭質疑根本是配合資方打假球。
對此,民進黨6日下午先是透過轉發發言人楊家俍的臉書為文回應。不過,卻遭到媒體質疑到底是黨的正式立場,還只是發言人臉書的個人意見,態度不夠慎重。黨中央因此下午5時左右再度發出正式聲明。
民進黨指出,修正勞基法第79條,調整裁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並賦予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法定罰鍰至150萬元。於此同時,搭配現行勞基法第80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勞動部裁處罰鍰時,要考慮累犯次數、未依法給付的金額及人數等,作為裁罰輕重的標準,並可按次處罰。如此一來,將會更全面地遏止過去常見的雇主寧可繳交罰鍰卻拒絕遵守相關規定的惡習,真正確保勞工權益!
民進黨表示,希望時代力量的朋友能更認真地檢視法案內容、真正瞭解法條競合關係,且理解台灣產業結構多數為中小企業型態。
民進黨還強調,時代力量把裁罰基準放在企業規模大小為主,民進黨是以犯行的嚴重程度及影響規模為準,避免大企業因小案被重罰而寧可打訴願,不改善也不繳罰款。而中小企業規模雖小,如果犯行嚴重也會相對被重罰,這給第一線地方政府有權限去矯正不良企業,這才真正有效。
原本委員會審查時增列、後來遭民進黨提議拿掉的勞基法第78-1條如下: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 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有前項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依下列標準課處罰鍰:
一、 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之事業單位,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 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