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職責為把關民眾安全,立法院25日院會三讀通過《保全業法》部分修正條文,增列多項不得擔任保全的規定,其中包含:曾犯下縱火罪、劫持交通工具、使用爆裂物,以及在流通食品下毒等重大《刑法》之公共危險罪,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不過,於2003年1月22日前,已經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另外,原條文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定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5年者,也不得擔任保全,此次修法將5年改為1年,並加但書「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提案的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表示,現在幾乎所有公寓大廈都有保全,而保全業工作型態多樣,業務已涉及社會秩序及安全各範疇,因此,有必要在兼顧民眾安全及提升保全業之信賴感下提出修正,增列曾犯重大危害公共危險之罪者,不得擔任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