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委員17日召開審查婚姻平權相關法案,其中,國民黨、民進黨和時代力量黨團都提出針對《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不過,在國民黨強力杯葛下,召委、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最終妥協召開2場公聽會後,再進行同婚法案實質審查,但為何尤美女不願再次召開公聽會,她自己也坦言,如果舉辦公聽會能針對法條缺失進行討論當然好,但是,若公聽會只是再次淪為價值觀上「YES or NO」的爭執,只會再上演傷害、歧視同性戀者的劇碼。
其實針對婚姻平權相關法案修正,過去已召開過8場「公聽會」了!資料顯示,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曾於2012年12月26日、2014年10月16日已舉辦過2次公聽會,皆登載於立法院公報上;而前立委、文化部長鄭麗君也在2013年11月19日舉辦過1次公聽會,法務部亦辦過北、中、南、東共4次公民審議會議,以及1次正反雙方的座談會。
但是,國民黨團不斷宣稱「屆期不延續」,因為此屆新任立法委員都未參與過相關的公聽會討論,而要求再次召開公聽會,但事實上,國民黨多位立委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坦言,希望法務部在公聽會中研議「同性伴侶法」實施的可能性。
法務部長邱太三也表示,「法務部過去長時間研究『同性伴侶法』的相關討論,對於修正民法恐怕茲事體大,一時之間很難評估出修正《民法》衝擊有多大。」這也顯示邱太三自己已有推定特別法的立場,又怎能奢望法務部能在未來公聽會中,支持立委提案修正《民法》呢?
而同志團體不斷訴求的是,制定專法就如同「種族隔離政策」,異性伴侶適用《民法》的婚姻制度,同志婚姻就得用另一套《同性伴侶》制度。這難道是婚姻平權的真正意義嗎?真正的婚姻平權,不是應該開放給不同性向的人,讓其伴侶關係得到法律保障嗎?
至於反同婚民眾主張,讓「公投」來決定同性婚姻?這種說法就更可笑了,「公投是人權,但基本的人權卻不能公投」,公投是國民主權的民主主義原理,國民就是頭家,自然對國家大事有最高、最後的決定權。但是,能用公投的方式去決定「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嗎?」答案是「否定」的,就如同我們不能用公投去決定「誰是次等公民、限制個人言論自由」等,請那些提出要用公投決定同性婚姻的立委、民眾,「用大腦好好想想」,為何「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公聽會若是能討論到法律上對於同性戀的歧視與缺失,固然是好,但如同尤美女所說,過去公聽會中討論的內容都在於價值觀上的「是跟否」,對於婚姻平權的實質幫助並不大,這就是為什麼尤美女之前堅持不讓公聽會再次成為羞辱、歧視同性戀的場域,雖然最後尤美女還是在反同群眾激烈抗議和國民黨團的杯葛下,同意召開2場公聽會後,再審查法案。
在以上的前提下,不難想像公聽會中的討論,並非研議如何讓同性戀者能有更平等的保障,而是討論如何修法才能讓社會衝擊變小,如此一來,同性戀者只能再次淪為異性戀傳統家庭體制下的代罪羔羊,也難怪挺同婚團體和同志們對於這種結果只能落淚以待,因為一切爭取平權所花費的努力,又到了原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