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處理核廢料,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經濟部所提出的《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設立核廢料專責機構。條例明訂該機關的董事名單中,民間團體、社會公正人士或當地居民代表席次不得少於3分之1。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該草案的要點包含確立組織的型態,以及董監事的職權與出任方法等。行政院長林全表示,這個條例是為了因應陸續退役的核電廠,將設立專責機關推動核廢料最終處置作業,透過公民參與及社會監督,妥善建置與營運相關設施,維護國人健康與安全。林全並指示經濟部積極協調立院黨團委員,盡速完成立法,早日推動核廢料處置。

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在會後的記者會中說明,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隸屬經濟部,但是經濟部長不會干預委員的遴選。未來將廣納公民參與,中心的董事會將設11至15名董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與最終場址當地居民代表席次不得少於3分之1。而該中心的預算受立法院監督,績效評鑑也是由2分之1以上的外部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進行。

楊偉甫表示,為了達成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目前各核電廠需在10年內開始除役。而原先存放在蘭嶼及各廠內的放射性廢棄物,也必須移往最終處置場。過去台電的處理方式讓外界批評不夠公開透明,因此,需要成立具公信力的機構來辦理核廢料的最終處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