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建築物火災發生頻率有逐年增加趨勢,為避免類似住宅區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經監察院調查並持續追蹤,各地方政府提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比率,部分縣市如:苗栗縣已達94.83%,新竹市已達44.94%,嘉義市已達36.07%

監院指出,經查火災發生次數,以建築物火災發生頻率為最高,占所有火災之72.9%,且有逐年增加趨勢,監察院調查臺北市至善路慈心堂於民國101829日凌晨發生火警,造成61傷慘劇,發現未立案宗教場所多位於住宅區之第12樓層,為避免類似住宅區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經監察院持續督促內政部確實依消防法第6條規定,加強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本案發生後,102年全國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比率僅為6.09%,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截至1041231日止,已提升至15.4%,部分縣市如:苗栗縣已達94.83%,新竹市已達44.94%,嘉義市已達36.07%,惟多數縣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比率,距設定之目標值60%,仍相差甚遠。

監察院除要求行政院持續督促所屬落實執行消防法第6條規定,提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比率外,也特別呼籲設置率未達10%之地方政府,諸如: 新北市(5.67%),基隆市(6.49%)、臺南市(3.25%)、宜蘭縣(3.18%)、新竹縣(6.99%)、彰化縣(2.79%)、南投縣(2.34%)、雲林縣(5.87%)、嘉義縣(5.39%),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重視並積極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