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日通過大巨蛋調查報告與糾正文。對於遠雄在第2次變更設計時減少了17座樓梯,監院支持北市府看法,認為不僅危害公安,且不具效力;同時,2位大巨蛋建築師接受監院約詢時也透露,設計還沒通過,「 業主要自行動工,那也沒辦法啊!」同時,為了招商需要,建築設計一天到晚都在改。

台北市政府於2011630日核發大巨蛋建照;2012319日北市府核准第1次變更設計,市府主張應於這次圖說施工。到了201352日,市府核准遠雄提出的第2次變更設計,遠雄巨蛋公司主張採此次圖說施工。

在第2次核准裡,遠雄也夾雜送出1300多張結構圖。其中最受爭議的是在3棟商館裡,總共減少17座樓梯,這包括:影城棟樓梯18座減少為6座(計減少12座)、商場棟樓梯16座減少為12座(計減少4座)、旅館棟樓梯由8座減為7座(計減少1座)。

遠雄主張變更案,包含這1300多張結構圖及17座樓梯減少,「所附圖說上均有都發局變更設計發照章」。但市府認為,已在圖說發照章下蓋上「本圖說非原建造核准之發展圖說,僅供施工單位參考用。」

對此,監院認為,第2次變更設計書僅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申請變更,其審查及核准範圍當僅限於「全區各層柱位調整」的部分,有關平面配置並未在申請範圍內。

對於遠雄主張減少樓梯之設計,已經過核准,監院也駁斥指出,「樓梯等位置」之變更並非台北市政府法定的審查範圍,且涉及內政部營建署防火避難性能審查範圍;所以,不會因為在結構圖說所蓋變更設計發照章之戳記,而就圖說全部項目發生變更效力。這個觀點也獲得大巨蛋建築師徐少游與羅興華所認同。

監察院於201623日詢問建築師羅興華、徐少游兩人,說明了大巨蛋設計常遭變動的理由,筆錄如下:

委員問:第2次變更僅作梁柱變更,本案減少樓梯多座,就自行施工,該圖尚未核准?

羅興華答:那圖提供給業主參考,業主要自行動工那也沒辦法啊,業主要先行施工。

委員問:為何現在才送性能式設計?

羅興華答:現在我們已在改善,影城棟加3座樓梯可符合規定。剩餘的到時依建築法39條一次報驗。

委員問:為何不按圖施工?

羅興華答:我們預估會過。業主希望走性能,招商需要。

委員問:何時告知要改增加商場面積?

羅興華答:隨時在改,招商需要,一天到晚在改。

遠雄大巨蛋影城棟實際施工,減少12座樓梯。   圖:翻拍自監察院調查報告

遠雄大巨蛋商場棟實際施工,減少4座樓梯。   圖:翻拍自監察院調查報告

遠雄大巨蛋辦公/旅館棟實際施工,減少1座樓梯。   圖:翻拍自監察院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