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29日上午宣判前幸福人壽董座鄧文聰被控掏空130億案,台北地院依違反保險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鄧文聰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全案還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於29日上午宣判,前幸福人壽董座鄧文聰遭判有期徒刑應執行28年,併科罰金9億元。鄧文聰所犯罪之宣告刑分別為:違背職務向EFG 銀行質押借款,違反保險法之共同背信罪,判處16年徒刑,併科罰近6億元。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部分,遭判有期徒刑4年。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違反保險法,犯背信罪,有期徒期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

台北地院裁定前幸福人壽董事黃正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9年6個月。黃正一所犯罪之宣告刑分別為:保險法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併科罰近2億元。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台北地院對於量刑審酌方面說明,黃正一辯稱完全不知情,但證人吳曉雲出面證明親自向黃正一說明簽署文件的內容,法官認為被告黃正一的辯解不足採信。

鄧文聰則辯稱,自己是被害者,此事係EFG銀行內部員工搞鬼,但法官檢視渣打銀行506370號帳戶、Surewin公司等相關資料,認為鄧文聰透過紙上公司進行五鬼搬運。法官不予採信鄧文聰的辯解。

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鄧文聰、黃正一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高,卻沒有恪盡職責,為幸福人壽的發展而努力,反而貪圖幸福人壽時值逾新台幣600億元的資產。法官認為,鄧文聰「無所不用其極」地把幸福人壽的資產挪為私用,不僅犯罪情節、造成損害、獲致之犯罪所得都相當巨大,而且2名被告一致否認犯行,沒有任何具體悔過表現。

此外,幸福人壽掏空案民事訴訟賠償部分,仍由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