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修正案初審29日通過。其中,外界關心外配陸配歸化條件不一致的情形,這次修法大幅拉近,外配歸化不需財力證明,也無須先放棄國籍。對此,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林麗蟬表示,欣喜外配、陸配歸化取得衡平,未來也希望能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上,讓陸配歸化期限從現行的6年,比照外配的4年規定。

藍綠陣營對於陸配取得身份證年限是否應比照外配的4年規定,看法不一。其中理由包括,陸配無須財力證明及放棄國籍。對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9日在國民黨籍召委黃昭順主導,以及民進黨立委沒有反對下,迅速通過多項國籍法修正案。

在第3條第一項第三款原本規定「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但「品行端正」遭質疑為過於抽象,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同時也規定內政部對於不良素行之規定,應邀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檢討。

關於外配歸化之財力證明,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為中華民國之配偶者,不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也就是不需「有相當之財力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未來外配歸化將跟陸配一樣都無須財力證明。

至於外配、外國人歸化必須先放棄國籍,第9條也將程序逆轉,修正為「外國人申請規劃,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對於外配、陸配歸化、取得身份證條件趨於一致,具新移民身份的立委林麗蟬表示欣慰。她也希望,未來能讓陸配取得身份證的年限從現行的6年、拉到4年,不要歧視新移民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