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壞的新聞,對某些藝人來說都是好新聞。這種演藝圈裡的奇怪定律,對最愛在媒體上談「怎樣教養子女」的歐陽龍與傅娟夫婦,以及「青出於藍」的妮妮娜娜兩姊妹,早已發揮到了淋漓盡致。2016年6月23日《蘋果日報》報導〈歐陽妮妮代考露餡哭也沒用,歐陽龍逼公開道歉〉︰ 

「北市議員歐陽龍與藝人傅娟之女歐陽妮妮,目前念台灣藝術大學進修部戲劇系,期末考因為出國有一科請槍手代考,22日《蘋果》求證傅娟,傅娟坦承女兒犯錯,歐陽龍則大怒表示:『我是生氣加上震驚,這事情一切交由校方處理,妮妮做了最不好的示範,她目前在倫敦工作,大哭懊悔也來不及了,我要她回國後跟大眾道歉!』

 對此校方回應,歐陽妮妮就讀戲劇系進修學士班一年級,本周一晚間8時許進行『劇場技術』期末筆試時,當時負責監考的張姓老師便發現陌生面孔加入應考,為求不影響其他學生考試,結束後追查發現歐陽妮妮確實找槍手代考,將該科以缺考處理,並通報校方,最快下周懲處結果出爐。根據校規,妮妮可能被處1至2次大過。 

而律師張紹斌指出,此事因非屬國家考試,也不是政府機關的駕照、執業執照等資格考試,作弊並不構成《刑法》妨害考試罪;律師鄭嘉欣另指出,槍手是經過他人授權才代考並簽名,因此也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只能算違反校規。 

有鄉民在PTT貼文指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學生獎勵及懲處辦法第6條規定,學生若違反考試規則代考、不交考卷或將試卷竊取出試場、公然向試場內報答案等行為,經查屬實給予退學懲處,這名網友質疑校方,『會退學嗎?我個人覺得不會,不知道能不能開賭盤。XD』引起鄉民議論紛紛。 

不過,《蘋果》查詢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官網的學生獎懲辦法,其中第6條第3項規定學生考試違規的處分方式,內容為『違反考試規則或學術倫理,情節嚴重者』。記大過1至2次,並非退學懲處。校方也指出,學生獎懲辦法裡並沒有代考等作弊行為就退學的規定。」 

《蘋果日報》另有報導指出,傅娟曾打電話到英國詢問妮妮,妮妮坦承︰該科考試時同學告訴她,因老師沒來,要不要幫她寫考卷?她也大剌剌說好,沒想到因此鑄下大錯。但校方打臉說︰「代考的人並非台藝大學生,是她的校外友人。」 

雖然某些超有正義感的鄉民,緊盯台藝大校方最後會如何處理這不知算是星二代?還是政二代的明星學生?不過說真的,歐陽妮妮只是校內考試找槍手,何況她讀的只是進修部;假如不是因為她太紅又太白目,換成其他張三李四、阿貓阿狗,別說監考的抓不到,抓到了也不會招來這麼多關注吧? 

戒嚴時代由於參政權被限制、言論自由被壓制、官場貪污濫權,唯有透過高中與大學的聯考,讓大家覺得受教育權基本上還算公平(但不盡然合理),因此聯考成了台灣的「聖牛」。1978年北區公立高中聯招,爆發培元補習班洩題舞弊,小蔣還令調查局直接偵辦。1967年的大專聯考槍手集團案,更是調查局的經典大案。 

1964年小蔣整頓收編多頭馬車的情治機關,最後一役就是把軍統出身的沈之岳,調任原為中統的調查局擔任局長。而沈之岳讓調查局獲得民眾信賴,成為解嚴後依然存在的情治機關,靠的不是那些半真半假的匪諜案,而是大快人心的大專聯考槍手集團案。 

1960年代因大陸來台的資深士官長相繼退伍,除海空軍役期為3年外,陸軍第一特種兵也延長為3年;但大專兵則不論抽到什麼籤,一律1年10個半月(扣除成功嶺集訓45天)。在重男輕女的社會裡,家長會想盡辦法花重金找槍手幫兒子代考;女生則因膽子小,又罕有家長願花大錢,所以想找槍手也難。 

1967年11月21日,沈之岳宣布偵破了教育部高教司前科長趙冰清、所屬職員任雨辰,以及陳有明、謝清杉共三組大專聯考槍手集團。他們原本同為一夥,3年來因貨真價實,口碑太好,所以各立山頭,分三組擴大營業。 

他們的經營手法都一樣,先以補習班為名義,強調「保證考取」,收取數萬元到十多萬元的高額學費,再以數千元不等收買300多位大學生當槍手。由於槍手多達300人,媒體對這些男槍手毫無興趣,反而集中在3位女槍手。 

早在11月21日北檢朱石炎檢察官,開始約談調查局移送的數百位槍手時,坊間就已盛傳有位女槍手,但朱石炎一概否認。11月26日《聯合報》第3版〈代考案至目前止,尚未發現女槍手〉的新聞裡,朱石炎還說︰「本案發展至25日,尚未發現有女生作槍手,也未發現有女生找槍手代考情事。」 

但是到了12月28日,同報系的《經濟日報》第6版〈槍替案奇峰突起,發現第4槍替集團3名女槍手〉報導說︰ 

「至於幾個女性槍手,調查單位已獲悉其姓名,但她們目前均畏罪藏匿。台北地檢處希望這些女性槍手趕快出面投案,保證對她們的姓名予以保密,並且絕不扣押。檢方同時強調,如果在起訴時仍有人不投案,將一律下令通緝。」 

3位女槍手中的其中2個,乖乖去北檢投案了;但還是有1個背景超厚,臉皮卻更厚的王牌女槍手出國去了。1968年1月25日,《聯合報》第3版〈有個女槍手,早已遠遠走;雖然出國留學,法院仍要追究〉的新聞︰ 

「經檢察官初步審核,其中有一名女槍手,但該女槍手業已出國留學。此一女槍手是屬於陳有明集團,她受陳有明的雇用,替一名女考生代考一次,事後她就出國留學。」 

不過戒嚴時代的檢察處,就跟許水德說的法院一樣,都是國民黨開的。檢察官說歸說,女槍手逃照逃。1967年的案子至今49年了,女槍手在國民黨裡依然風光,從前靠爸,後來靠弟,永遠逍遙法外。 

所以妮妮免驚啦!聽本魯一個良心的建議,現在這局面,別聽那些外行人瞎指揮,連爸媽也不用理會,一定要找有經驗的專業人士,才能教你脫身之道︰快去請教馬奶奶吧!

作者:管仁健(文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