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7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採記名投票。

立法院院會上午處理《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條文規定。針對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與罷免採記名投票一案,因朝野協商沒有結果,院會上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贊成者多數,會議主席蘇嘉全裁示,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由於這項修法源於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涉及賄選,被外界稱為「李全教條款」,條法完成三讀後,台南選區立委立委葉宜津未登記發言外,其他立委包括陳亭妃、黃偉哲、林俊憲、王定宇都發言表達肯定。

三讀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議長選舉,鄉鎮市民代會正副主席選舉,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條文也規定,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收到罷免案25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