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學校教職退休條例》修正案,明定軍公教人員第1次退休與第2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不得高過35年,並將現行施行細則中的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

此次修法為配合司法院在去年6月17日大法官會議作成第730號解釋,認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侵害憲法的財產權及法律保留原則,宣告該條文違憲,至遲在屆滿1年時失效。

為了使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相關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考量到公教人員退休權益衡平性,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其中,軍公教第1次退休與第2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將受到最高標準35年限制。

三讀條文明訂,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軍公教人員,如果再任學校教職員,無須繳回已領的退休金、資遣或離職退費。條文也規定,已經辦理退休、資遣、離職等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2006年2月1日後轉任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與前次的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不得超過35年。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呼籲,蔡英文總統日前宣告將在一年內提出具體可行的軍、公、教、勞年金改革方案,希望新政府藉此機會,全面檢視限定35年資的規定是否合理。他認為,對於因為前段年資低階只領到少數退職金、資遣費的人,是不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