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巨蛋案,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王世堅表示,依據民法規定,市府可與遠雄直接解約接管,不用賠償,要求市府應於主動解約權屆期前,儘速解約。對此,市府研議後回應,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北市府與遠雄之間仍應優先適用雙方契約內容的終止契約機制。

市議員王世堅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遠雄違約事實明顯,依據民法495條規定,若建築物出現重大瑕疵,以致於不能達到其使用目的,可於發現瑕疵後1年內予以解約,認為市府早已可以解約接管大巨蛋,根本不用合意解約。

對此,北市體育局下午發出新聞稿回應,經市府研議後,認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市府與遠雄間的法律關係仍應優先適用「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若契約未載明時,則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依歸,若該法令未規定者,才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這是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適用優先順序。

對於大巨蛋是否適用民法495條規定?體育局指出,大巨蛋一案為BOT契約,非屬典型之承攬契約,建築物完成後並未交給市府,而是由投資者(遠雄)所有,與民法所規定之承攬契約就權利義務的歸屬並不相同。

體育局強調,由於遠雄巨蛋股份有限公司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市府就此缺失及違約問題,除強烈要求遠雄依雙方契約第19條規定具體改善,若無法達成市府對於公安之要求,雙方契約第21條亦有終止契約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