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蘋果公司(Apple Inc.)與中國一家生產皮革製品公司的「IPHONE」商標爭奪戰,經北京高院判決敗訴,意味著蘋果無法在中國壟斷IPHONE的商標。

根據中國《法制日報》報導,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iPhone」商標,2013年11月21日獲核准,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製)等商品上;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標局提出註冊「IPHONE」商標申請,英文字母全部使用大寫,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製繩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報導說,蘋果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其「iPhone」商標在第9類移動電話機商品上已經取得極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並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機以後,已經推出九代十二款產品,2009年10月起在中國市場正式銷售。

蘋果公司隨後先後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商標局仍核准新通天地的商標註冊,法院也維持2013年的判決不變,且認為新通天地2007年9月申請此一商標時,蘋果iPhone只在中國以外地區販售此產品,2009年蘋果才開始在中國販售iPhone。

北京高院終審判決:理由是一般公眾不至於將「IPHONE」在該類商品的使用與蘋果公司相聯繫而損害蘋果的利益,因而駁回蘋果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新通天地公司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也就是所有皮製品和仿皮,從智慧型手機保護套到蘋果從未推出過的錢包和手拿包等產品可使用「IPHONE」字樣。

《法制日報》引述代理本案的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主任熊智表示,北京高院的這一裁判,排除了蘋果公司獨占「IPHONE」商標的壟斷訴求。

新通天地在官網上證實法院判決,且表示這代表自由消費市場的勝利。蘋果不願在正式聲明出爐前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