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何欣純等22人,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大幅增加懲罰程度,從新台幣3千元罰鍰,增加到得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內政部則有所保留認為,社維法將於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再行準用家暴防治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日初審立委所提《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修正案。其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修正案備受矚目。該提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其中,第二款曾被警察用來處罰《蘋果日報》記者,具有反跟追法精神;但記者提出釋憲聲請後,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文認為並沒有違憲之虞。

不過,何欣純認為,她的修正案是要遏止所謂的「恐怖情人」事件。她說,歐美等國家針對「跟追」陸續增訂相關規範,以刑事處罰或行政手段予以規範。為強化跟追行為被害人之人身自由及安全保障,提出修正案。其中,第二款修正為「為正當理由,跟蹤、騷擾他人,經勸阻不聽,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受嚴重影響者。前項所定跟蹤,指以任何人員、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騷擾,指同一對象反覆為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佈情境之行為」。

對於何欣純提案,內政部認為宜再斟酌。內政部指出,鑑於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已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關於跟追之定義、處法要件及適用辦法,作出具有法律位階之詳盡解釋,及現行該規定之保護法益範圍及在個案實務操作上,較家暴法(如跟蹤、騷擾)更為廣泛周延。這次立委提案修法內容,依刑罰優先原則,本可以刑事程序追訴及處罰。

內政部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本身原即具保護令之禁止規範功能,無待被害人另向法院聲請,即可持續用以保護被害人;凡符合該規定者,即可由警察機關直接予以裁罰,迅速伸張正義。

內政部指出,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第689號、第666號解釋意旨,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質上為行政秩序法;民事保護令或防制令與社維法,於整體架構上分屬不同法律制度,二者各自獨立、自成體系,在性質、構成要件、執行程序及救濟等各個層面上更大異其趣。

內政部認為,如依照立委提案內容,社維法將於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再行準用家暴防治法;此外,參照家暴防治法關於各類保護令制度之實務運作,有時也難以發揮預期功能,是以司法裁判及警察執法層面都顯有疑義,甚或窒礙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