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8日通過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莊瑞雄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將海基會人員納入旋轉門條款。不過,修正條文最後刪除對「非營利機構」之限制,對於外傳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520卸任後,將出任「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要職,立委李俊俋表示,將不受限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8日審議《兩岸關係條例》第4條之4及及第79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限制海基會等相關團體代表人離職後是否得於3年內出任與其職務有直接、間接之營利或非營利事業機構職務。

不過,在陸委會、海基會都表達疑慮下,民進黨提案立委李俊俋同意刪除對「非營利」機構之限制,也就是僅限制相關人員擔任與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此一規定與目前公務員人旋轉門條款、及利益迴避法規定一致。

初審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4條之4,依第4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第4條第3項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託期間,亦同:

一、派員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或相關重要業務,應報請委託機關、第4條第1項或第2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同意,及接受其指揮,並隨時報告處理情形;因其他事務須派員赴大陸地區者,應先通知委託機關、第4條第1項或第2項鎖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二、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關之保密義務;離職後,亦同。

三、依第4條第2項規定受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或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謂關係人,係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規定之人員。

四、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未經委託機構同意,不得與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未經委託機構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會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依第4條第22項規定受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退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79條之3  違反第4條之4第1項第4款規定者,處新台幣1百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之利益,應予追繳。

違反第4條之4第1項第5款規定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4條之4第2項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