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軍人撫卹條例》,未來「過勞死」的軍人,可視為因公死亡。另外,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也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現行5年拉長至10年,如10年間不行使才消滅此權利。

此案由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提案,內容指出,如果因爲長期加班工作過於勞累,猝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這類疾病俗稱過勞死。但在非執行職務時,或非在公差期間或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導致死亡,在撫卹實務的判定上,是否屬於因公死亡,常有爭議。

公務人員撫卹法早在2010年修正,將「過勞死」列為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事由之一,不過《軍人撫卹條例》卻遲未修改,導致撫卹實務無以為據,因此修正《軍人撫卹條例》第7條條文,將「因公死亡」者納入「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軍人因公死亡可以申請撫卹的事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