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金龍肉品公司將羊肉攙混豬肉,以純羊肉名義賣給高屏地區48家餐飲業者,雄檢去年依食安法及詐欺等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後考量黃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且總販售金額僅19萬餘元等,輕判黃姓夫妻各10個月、7個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羊肉價格連年飆漲,金龍肉品公司負責人黃姓男子與妻子林女,為降低加工生產羊肉片的成本,從2014年11月起,在羊肉中攙入1/3的豬肉,再加工製作完成冷凍羊肉捲,分切成肉片裝袋,黃男和妻子再指使不知情的員工分切成羊肉片,進行裝袋或裝箱,並在包裝袋上標示「羊肉片」和「火鍋羊肉片,再出售給高屏地區48家餐飲業者,共賣得19萬4450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供稱從澳洲進口羊肉80%為瘦肉,20%為肥肉,客戶曾反應太油、顏色不夠漂亮,他才摻雜一些豬肉下去製作羊肉捲,且市場羊肉時價1斤要價400多元,他才賣200多元,每斤才賺10元。 

合議庭認為,黃姓夫妻將攙有豬肉的羊肉,以羊肉片的名義對外銷售,已違反食安法規定與詐欺罪,但因犯罪時的行為適用舊法規定,且黃男沒有前科、坦承摻偽及犯罪金額不高等情況,因此輕判黃姓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