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員工可享有產假權益,但兼任教師卻未擁有同等待遇。高教工會1日指出,由於大專兼任教師至今仍遭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在缺乏工作權的保障下,兼任教師根本不敢生育,否則還得擔心下一個學期領不到聘書而丟了工作。出席記者會的女性兼任教師代表便直呼,「勞動部和教育部至今仍遲遲不讓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根本就是對於兼任受雇勞工的嚴重歧視與打壓」。

不少女性兼任老師反應,從懷孕到生產、育兒的過程,懷孕時,非但沒有產檢假,還必須長時間且夜間授課;生小孩沒有產假,男性兼任教師當然也沒有陪產假;不管是母親還是父親,皆無法為了育嬰而留職停薪,即使繳了勞保費,也無法請領6個月的育嬰津貼;更遑論家庭照顧假等目前公私營機構企業慣例之假別,當然也不存在。

高教工會上午特別召開記者會,再次點明此項缺失。工會指出,雖然兼任教師作為受雇者,依法受到《性平法》第15條至第25條對於勞工在生育期間的各種相關保障,包括「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但對於大專兼任教師來說,在缺乏《勞基法》有關工作權的相對應保障下,所有這些《性平法》的相關保障,都只是「看得到,卻用不到」的虛假保障條款。

高教工會表示,目前實務上,大專兼任教師倘若要請各種假,校方都要求老師必須事先自行找好代課教師,才能准假。實際上,既然法令要求雇主應該在勞工分娩前後停止其工作,並給予有薪產假8周,就代表雇主有主動讓勞工休假的強制義務,若有職務代理需求,也應由雇主安排。

除了兼任教師需自行找好代課老師之外,甚至許多學校的校內請假規則中都還明訂,兼任教師倘若請假,竟須自行承擔代課教師之鐘點費,例如國立台北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銘傳大學、文化大學等不分公、私立大專院校,皆有此規定。根據這些大學的校內辦法,只有專任教師才能獲得「有給薪」的產假,而兼任教師若要請求產假,就得面臨被迫放「無薪假」。

出席記者會的兼任教師蔡依伶就強調,目前兼任教師大多僅能請無薪產假,還要自己找好代課老師。她不滿地指出,明明都有繳勞保費,卻無法享有與一般員工相同的權利,因此希望政府能儘快讓兼任教師也能適用勞基法。

高教會強烈要求,勞動部與教育部不應再以任何模糊不清的藉口,拖延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時程,應立即發布行政命令,將全台編制外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同時也應會同教育部,發文於全國160間大專院校校方,要求校方應主動提供兼任教師有薪之「產檢假」、「產假」、「陪產假」等,倘若有任何校方遭勞動主管機關抽檢或是遭勞工檢舉,未主動提供各種生育期間的請假權力,或因此對兼任教師為不利之對待,主管機關皆應開罰並公布該校校長姓名,命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