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藝術才能班、藝術教育訂定評鑑機制,未依規定辦理藝術教育課程者,應限期改善;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機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以避免是藝術班被拿來進行能力分班之實,以及避免藝術課程遭借課考試等。
提案修正的立委陳碧涵表示,藝術課程被主科借來上課、考試的情況層出不窮,也有部分學校設立美術班,實質上則是建立資優班,因此,應建立評鑑及獎懲機制,杜絕此類狀況再現。
針對借課情形,三讀修正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中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排課及授課,未依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對於避免藝術才能班成為能力分班,三讀修正條文則規定,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及代課教師資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而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
此外,為推廣美感教育,三讀修正條文也規定,教育部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陳碧涵表示,盼法案修正後,能促進藝術教育完整、重視全民藝術涵養,期待教育部繼續推動國家美感教育政策綱領及相關方案,並協助縣市政府,共同實現美麗國民、美善家園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