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被爆出在橄欖油摻用銅葉綠素色素的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去年遭判刑12年有期徒刑定讞,當時彰化地檢署聲請沒收其販賣黑心油不法所得共18.5億元,但智慧財產法院僅裁罰3800萬元,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法院適用法則不當而提出非常上訴,遭最高法院3日駁回。對此,顏大和表示,還沒看到判決書,等收到後再說。

高振利於2013年被彰化地檢署查出,以低價棉仔油與含致癌風險的銅葉綠素,混充橄欖油與葡萄籽油,遭彰化地檢署聲請沒收犯罪所得18.5億元,全案上訴至2審因所犯罪名包括《商標法》,改由智財法院審理,法院認定大統公司為法人,不具犯罪行為能力,因此無法依《刑法》沒收犯罪人的犯罪所得,而改判大統長基罰金3800萬元定讞。

針對該案判決,顏大和認為最高院應統一見解法人是否具犯罪行為能力,並提起非常上訴,主張一、二審既然判決大統長基罰金,表示認定法人與自然人具相同的犯罪行為能力,就應該沒收其犯罪所得。但最高法院認為,智財法院的判決無違背法令或適用不當,3日駁回非常上訴。對此,顏大和表示,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說,至於會不會再提非常上訴?顏大和則說,再研究看看。

針對此法律爭議,行政院會銜司法院將刑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新增追討犯罪所得的對象,及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沒收標的包含犯罪所得的物品、利益及孳生利息,以杜絕犯罪誘因,未來立法院若完成修法,就可以沒收公司的不法所得。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