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資背景疑慮的DMG以6億美元(約新台幣197億元)收購台灣東森電視,引發爭議。據了解,除了1個多月前DMG娛樂公司委託的律師曾私下拜會NCC主秘外,包括摩根史坦利代表也曾為了購買東森電視一事,拜會過NCC。

「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報導,總部設在洛杉磯的DMG Entertainment,總裁敏茨(DanMintz)已簽署併購東森電視的協議,以6億美元收購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擁有的東森電視股份。雖然DMG宣稱,此次收購是由DMG娛樂創辦人丹敏茨(Dan Mintz)以個人名義進行,但DMG娛樂的母公司則隸屬於北京的DMG控股集團(Dynamic Marketing Group),董事長肖文閣在中國擁有雄厚的中國政商背景。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23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指出,DMG公司委託的律師代表1個多月前拜會NCC主秘,NCC把他們教得很好,讓他們找到狡猾而聰明的購買方式,在集團下找美國公民用個人名義購買。她絕不允許用假外資或個人身份購買東森媒體集團。

據了解,除了DMG外,外商摩根史坦利也曾就購買東森電視事宜,拜會過NCC,並由主秘接見。

對此,NCC電臺與內容事務處長謝煥乾說,NCC是告知DMG律師代表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規有哪些規定。NCC要怎麼審,必須視投資架構而定,該查、該審,都會查、一定會嚴審。

NCC副主委虞孝成受訪指出,東森媒體交易案,向NCC詢問的買家不只1家,因詢問的問題涉及其他處室,所以由主秘邀集相關單位向業者說明,NCC有責任就主管法條向人民說明,並無道德瑕疵問題。

此外,民進黨發言人鄭運鵬也表示,為了保護台灣新聞與言論自由,這項疑似中資意圖介入台灣媒體市場的案子,經濟部投審會等主管機關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以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投資人投資項目若涉及政治、社會、文化等具敏感性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投資」,積極有效的審理,務必阻擋中資介入台灣媒體。

鄭運鵬要求國家通訊委員(NCC),應該對這項東森與DMG娛樂集團併購案嚴加審核。鄭運鵬說,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外資直接投資股份不得超過50%。據新聞媒體報導,美國DMG娛樂集團持有東森股份達61%,是否已超過現行法律的標準,NCC須負起保護台灣媒體的責任,嚴加查辦。另外,該案是否已達公平交易法中有關結合的申請門檻,也應嚴格判定。未來立法院也可以考慮於《廣電三法》內容中,加入「反中國控制台灣廣電媒體」相關防衛性條款,不讓中資介入台灣媒體經營,傷害台灣的新聞與言論自由。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