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議長賄選案6日獲不起訴處分,被李全教等人指控同涉議長賄選案的前台南市議長賴美惠、台南市長賴清德等人涉賄案,台南地檢署也同步偵結,認定均無具體犯罪事證,同樣做出不起訴處分。

南檢指出,賴清德和市政顧問黃先柱被控以某商業同業公會的政治獻金行賄市議員侯澄財、蔡秋蘭、陳朝來、蔡蘇秋金,但告發人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而證人李全教作證時指稱,是議員謝龍介表示賴清德去找林姓關係人,叫林某表明此事與賴清德無關,但謝龍介應訊時指稱這些說法只是偶然聽聞,對於傳述者無法提供明確身分,以供進一步查證。

檢方傳喚捐贈政治獻金的林姓民眾等15人,他們有指稱政治獻金是捐贈給市議員候選人,與賴清德無關,有人則強調從不過問商業同業公會運用政治獻金情形。經調取該商業同業公會的政治獻金明細表、政治獻金收據及郵政劃撥儲蓄存款單,再清查相關人員的資金往來、通聯紀錄,並互相比對,也未發現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的情事,顯見這些政治獻金確為商業同業公會集資捐贈予議員候選人,而非捐贈給賴清德,再由賴清德以政治獻金做為議長選舉的賄款。

關於賴清德、賴美惠、沈尚邦、康銀壽行賄陳金鐘、林宜瑾、陳文賢、郭國文部分,告發人李全教告發內容陳述的來源及依據,僅表示聽聞他人轉述,且未能提供明確的客觀事證佐證。經傳喚告發內容所稱疑似提供資金的證人,也都表示並未提供資金。再進一步查核賴美惠、康銀壽、沈尚邦、陳金鐘、陳文賢、林宜瑾、郭國文等人通聯紀錄、相關各類存款、貸款帳戶,以及相關當事人及親屬210人的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亦未發現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情事。

另有民眾告發賴美惠、陳榮勝行賄議員7人,但未具體指出何時、何地和向何人行賄。證人周五六指稱李全教告知此事後,他曾當面詢問陳榮勝,陳榮勝曾「點頭承認」,但無證據證實。查核賴美惠及其他可疑為收受賄賂對象相關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的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同樣未發現資金、通聯有異常交集情事。

關於賴美惠被控行賄議員賴惠員部分,證人郭秀珠雖表示賴惠員曾於103年12月8日在中信桂田酒店「一邊一國連線」餐敘中表示拒絕收受賴美惠50萬元賄款,然而,檢方傳訊在場證人郭信良、陳朝來、王峻潭、王定宇、陳唐山等人,均表示未曾聽聞或不清楚。另有證人蔡啟新、陳進益證稱曾聽聞賴惠員在服務處或車上表示拒絕收受賴美惠賄款,經賴惠員本人證實,賴美惠並無行賄情事。再查核賴美惠、賴惠員的資金往來、103年12月通聯紀錄情形,均未發現有資金異常交集或有通聯紀錄之情事。

檢方認為,本案除了告發人主觀臆測的單一指述,均查無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難以認定賴美惠等人有行賄情事,賴美惠、賴清德等人均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故均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