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向監察院陳情,司法機關並未就測謊鑑定統一制訂相關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作為偵審依據,導致各級法院與檢察機關判斷標準不一,易生冤屈。對此,監委王美玉、仉桂美16日認為,測謊鑑定採證程序,事關人民訴訟權保障與裁判事實是否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影響基本人權甚巨,確實有深入究明之必要,申請自動調查。

司改會等團體認為,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未規範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但偵審實務不排斥測謊鑑定,並得引為刑事證據,採用迄今,司法機關並未就測謊鑑定統一制訂相關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作為偵審依據,導致各級法院與檢察機關判斷標準不一,易生冤屈,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未盡相符。

監委指出,司改會曾處理有關智能不足被告測謊案件,發見該案被告為中度智能障礙者,且實施測謊當日有服用藥物,身心狀態是否適於測謊及施測員專業資格都有疑慮;且測謊報告也未記明儀器品質、測謊環境等情狀,但法院僅依測謊鑑定結果,即認定被告有性侵事實而為有罪判決。類似這類測謊鑑定爭議,影響法院對於犯罪事實認定錯誤情形,其他社會重大案件如江國慶、羅明村、謝國榮等案,也疑似有相同情形。

監委表示,監察院基於《憲法》第80條,對於法官獨立審判固應予以尊重,但涉及基本人權重大侵害,以及違背法治國基本原則,涉及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的相關法令、程序是否完備等違失,仍應本於最高監察機關職權予以調查。

監委指出,目前司法實務進行測謊鑑定時,多選任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為鑑定機關。調查局向監察院回覆指出,國內目前並無任何法令對測謊鑑定進行規範,也無明定主管監督機關,國內就鑑定人資格也無認證機制。

監委對此現況表示,鑑定因具有科學性應符合科學必要要件,得以透過假設檢證,符合可信度與有效性,若實施測謊被認定是普遍承認的科學調查方法,其嚴謹度至少應符合國際上測謊鑑定之一般標準,而非漫無標準,恣意認定。

監委指出,本案調查將釐清現行測謊實務面運作方式,並就國內測謊儀器品質、環境、人員資格,及司法採證情形等詳予調查,務使人民訴訟權獲得充分保障,避免冤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