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半導體K7廠污染高雄後勁溪案,一審雖宣判高雄廠務處長蘇炳碩等人有罪,不過,高雄高分院29日二審逆轉,認為案發當時無法可罰,全數改判無罪,並撤銷原審對日月光新台幣3百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日月光半導體汙染高雄後勁溪案,高雄地院在去年10月宣判,蘇炳碩等4人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均緩刑4、5年,另需服80至120小時義務勞務,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科罰日月光300萬元。檢方當時認為判決過輕上訴。
不過,案子進入二審大逆轉,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日月光K7廠廢水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所排放之廢水,不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因此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但該法今年2月4日才完成修法,而舊法對於本案行為,並無罰責規定,因此案發時無法可罰。
合議庭更批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無法證明日月光這次事件,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程度,而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亦不符合《刑法》第 190 條之1「流放毒物罪」構成要件,因此判日月光及5名被告全部無罪,不過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日月光29日發出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感謝法院還予公司及員工清白。日月光後續將更致力於公司治理及對台灣這塊土地的付出。高雄地檢署則說,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