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已久的農地炒作一事,行政院會3日通過農委會提出的《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原本條例未規範農舍承受人須有農民身分,現在要求農舍移轉的承受人也要是實際務農1年以上之農民,但透過繼承、配偶或二等親內直系血親贈予及法拍的人不在此限。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的立法意旨,農舍興建及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該條例已明定農舍興建申請人應為農民,這次修法規範農舍移轉承受人也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由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所以用修法的方式來處理,並請立法院支持,以順利完成修法程序。

據新版修正草案明定農舍移轉之承受人資格應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婚;實際從事農業生產1年以上之農民;無自用農舍。

不過,草案則排除繼承、配偶或二等親內直系血親間之贈予,或法院拍賣得來。相關人士需附上身分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生產1年以上的佐證資料等;但保農保的農民免附。

對此,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這次的修法主要是針對農舍承受人的規範,因農發條例本來就規範起造人必須是農民。他強調,農地自由買賣不等同於農舍自由買賣,許多案例上,農舍的興建移轉要跟農地併同移轉,新的農發條例對實際務農的人不會有影響。

陳保基解釋,農用地蓋休息的地方是可以的,把農舍當別墅就要禁止,因此農民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只要農地農用,完全不會受新規定的限制。

至於修法會不會溯及既往?陳保基說,原來已有農舍的人,還是要維持農舍農用,如果是作別墅就要做補正。至於2000年以前老農的農舍有不同規範,例如最小面積不限0.25公傾以上,這就是宜蘭早期講的一坪農舍。農委會希望將農地經營恢復成跟農舍不可分割的情況,對於現在已有的農舍,包含2000年以前的,還是要維持9/10農地農用,地方政府清查會做補正,例如圍圍牆時是不是把整塊地都圍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