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整整20年,徐自強案歷經檢察總長5次非常上訴,大法官作成582號解釋,終於在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改判徐自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對此,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稱司改會)表示,「合議庭選在徐自強受冤20週年的日子,替他平反冤屈,意義格重大」,也對該案承審法官獨立判決的勇氣表示由衷感佩。
1995年9月1日,徐自強與表弟黃春棋、朋友共3人遭檢方查出涉及台北縣(今新北市)黃姓商人撕票案,因而遭法院判處3人死刑定讞。黃、陳2人坦承犯案不諱,但指出徐自強亦涉案,徐自強為表清白,在律師陪同下前往法院說明,但不為法院採信,從此深陷牢籠之中。
唯該案疑點重重,在審理過程中,徐自強所提出的不在場證明未被採用,判決所根據的同案被告之自白,據監察院調報告指出,亦有疏失。始自2002至2005年間,經律師聲請釋憲及停止審判,盧仁發、吳英昭2位檢察總長也接連為徐自強提出5次非常上訴,讓徐自強獲得重審機會,歷經九次更審,更七審及更八審均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前年第9度發回更審,終於在離事發整整20年後的今天(9/1),判決徐自強無罪。
據高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係根據同案2名被告的證詞,認定徐自強共同犯罪。但被告黃春棋在歷次審判中,一再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不當剝奪被告徐自強對不利己證人之對質詰問權」,此外,黃春棋以被告身分之陳述「因欠缺可信之特別情況,均無證據能力」。另一方面,被告陳億隆訊問時的陳述,「因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缺乏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無證據能力」,而陳億隆對法院的供述也因前後不一、與常情違背等理由,缺乏證明力;檢察官在此案所提出之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為共犯,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
徐自強案在國內為著名的纏訟案件之一,除了檢察總長5次非常上訴為我國司法史上最高紀錄外,期間,徐自強遭到羈押時間長達16年,亦為我國羈押最長紀錄,後因妥速審法規定羈押不得超過8年,在2012年5月才暫時獲得自由。
針對高院9/1的判決,現場聲援民眾及民間團體無不表示振奮。長期為徐自強案奔走的司改會更發表聲明指出,該案判決是我國司法改革一步一腳印,水到渠成的改革成果,標誌台灣法治文明的提升,但聲明也同時呼籲台灣高等檢察署放棄上訴,檢察官應具有客觀性義務,應避免無止盡追殺,遵從前盧、吳2位檢察總長的典範,終結纏訟20年的冤案。司改會期望,最高法院應該維持無罪判決,堅守正義,讓已經逝去20年時間的徐自強,得以重拾人生。
纏訟整整20年,徐自強案歷經檢察總長5次非常上訴,大法官作成582號解釋,終於在9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改判徐自強無罪。圖:何星瑩/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