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5日三讀修正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未來企業併購更加容易,對小股東的保障也更周全,新法可望於明年上路。

《企併法》三讀條文放寬公司股份轉換及分割支付對價方式,明訂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行新股為對價。

為加強小股東權益,三讀條文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審議併購計畫與交易公平性、合理性,並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審議結果;如果上市(櫃)公司概括讓與,或讓與營業或財產而至終止上市(櫃),應經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同意。

此外,公司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自身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理由。

為防止惡意併購,條文增訂為併購目的而取得任一公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0%以下股份,得以不公開方式先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之。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股份者,應於取得後10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

日前《企業併購法》初審完成時,經濟部商業司長江文若表示,修法後簡化併購程序,加速企業併購,有助經濟;自公布後有6個月緩衝期,可望於明年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