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的工作辛苦,舉世皆然。台灣的記者或許更辛苦,因為台灣媒體競爭更激烈,環境更惡劣。媒改團體,還有新聞學術單位所做的調查,似乎證實了這一點。尤其,近來不少媒體多平台發展,彼此競爭即時新聞,更加重第一線記者的負擔,這也是事實。
在一些主要跑社運新聞的年輕記者的集體「關切」下,勞運出身的新任台北市勞動局局長賴香伶,三月間針對30多家媒體進行勞動檢查。檢查結果四月下旬出爐,根據台大新研所教授林麗雲的描述,這結果是「傷痕累累、血汗斑斑」,因為受檢34家媒體全數違規,連一向被認為是「模範生」的天下雜誌都「中獎」受罰。
對於這樣的勞檢結果,我一點都不意外。我感到意外的是,如此大陣仗針對媒體的勞動檢查,在任何對新聞自由有一點概念的民主國家,一定都會掀起激烈的討論和辯論,而在號稱擁有充分新聞自由的台灣,居然比一般新聞還平淡,(被罰的)主流媒體最多只是輕描淡寫地報導勞檢結果,幾乎沒有任何的討論。
一件事情不去談論它,不表示它就不重要,不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許多不同媒體的資深新聞工作者在私下場合,對這樣的勞檢要把記者變成上下班打卡的新聞勞工並不以為然,但是他們不會公開表示意見,因為記者過勞的現象是存在的,他們擔心陷入被指責為資本家幫兇的窘境。至於嚴重受到影響的台灣媒體經營者,由於長期彼此不相往來,沒有透過公會組織提出公開訴求(論述)的習慣,只能由人資單位各顯神通去因應。
於是,對這個議題比較深入的論述,都是來自「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的年輕記者、重視勞動權的部分媒改學者、勞運媒體以及還未卸下勞運外衣的勞動官員。她(他)們的投入和動能令人欽佩,但如果不對他們陳述的事實和論點,也提出一些挑戰,那就可惜了這個議題的討論和處理。
一位年輕的新頭殼記者在勞運記者會上陳述他318學運時,守在現場逾時工作的情況。這是一位非常優秀、表現傑出的記者。他所述說的逾時工作、沒有領加班費的情形都是事實。但他漏說了一些其實也非常關鍵的事實,包括:當編輯部要派人接替工作時,他堅持要繼續留在現場,記錄歷史;此外,他雖然沒有領到名目為「加班費」的酬勞,可是社方的確給了他一筆不見得比加班費少的獎金。
作為運動者,只敘述部分的事實以增加運動的動能,似乎是無可避免的。不過作為議題的討論,我們總希望事實可以得到足夠的陳述,不要產生誤導。
長期關心記者勞動條件的劉昌德老師,在一篇談及記者工時的文章裡提到英國記者工會號召今年的9月23日為「準時下班日(Go Home on Time Day)」,令人心嚮往之。但這個事實反而是說明,其實英國的記者大部分的時候是無法準時下班的,才會把這一天準時下班作為鼓吹的目標。沒有準時下班的英國記者有沒有領逾時加班費,我沒有做過研究,不敢多說。我倒是為了這個事問一位資深的德國記者朋友,他說,或許媒體勞資協議裡會有工時的約定,但準時下班和支領加班費的事他從來沒聽過。
我查看一些支持逾時加班費的文章,裡面提到有美國媒體逾時工資加發二分之一。但恐怕這不是多數歐美媒體記者工時薪資的常規,因為記者在外採訪,他們的工時無法準確測量,坦白講,也沒有準確測量的價值。對媒體而言,記者的貢獻,不在他工作時間多長,而在他工作的具體成果。對記者來說,如果經常性的工時有合約或勞資協商的保障,他也不見得願意上下班像工廠工人一樣被約束。
支持這次勞檢的人認為,正因為台灣媒體勞方組織貧弱,因此政府勞檢的介入是必須的。但我強烈懷疑,這類勞檢製造的問題比它要解決的問題還多。
總的來講,一項政府法令如果執行起來,所有要規範的對象全部都違反,那我必須講,一定是這項法令有嚴重的瑕疵。記者工時勞檢的要求之所以不合理,就是因為它要求媒體必須設置和工廠勞工一樣的記者工時記錄,然後必須依這項記錄發放逾時工資。
勞動部找少數媒體討論這項規定時,有媒體質疑不可行,勞動部都是以公視為樣板,說公視做得到,為什麼其他媒體做不到?坦白講,公視的準時上下班是模範,但他們在這種制度下所製作出來的新聞,卻很難稱得上是模範。公視有員工因私事逗留辦公室,因此晚刷了下班卡,被勞檢認定是逾時工作,予以處分罰款。如此離譜的處分,公視也認了,或許因為繳交的是納稅人的錢,不會痛。在公視,同樣的工作,能力差、動作慢的人,磨過了下班時間,還可以請領加班費,這等於是用制度鼓勵大家向下看齊。公視如此下去,真的前途堪慮。
因為新聞可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生,記者的工作就必須具備一定的彈性。不考慮工作的特殊性,要求記者工時像集中勞動的工廠一樣記錄、一樣處理,就會發生許多荒謬的事。
荒謬的後遺症之一,就是逼迫媒體造假。某家雜誌媒體因只有記者出勤記錄,沒有工時記錄,被罰。現在傳出的潛規則是,把原來每天打卡一次,改為打卡兩次,狀似上下班記錄即可,即使前後只差幾分鐘也無所謂。另外也有報導說,媒體讓記者準時下班打卡後繼續工作的情況,一切沒變,只是有了符合形式的工時記錄表。
記者工時即使要記錄,也無法準確紀錄,因為有許多灰色地帶。記者與同業或潛在新聞對象晚上聚餐,算不算工作?採訪路程中在路邊喝一杯咖啡,要不要從工時中扣掉?總統或蔡英文出國訪問的隨行採訪,都超過7天,沒有就地休息1天,算不算違法?林林總總的問題,都會讓記錄工時以及計算逾時工資的事情,變得非常困擾,甚至孳生根本沒有必要的事端。
在相關的主張和論述中,最讓我感到驚嚇的,是這些年輕記者和媒改學者們,如此輕易地要引進政府的行政權,來處理記者工作逾時的問題。台灣媒體脫離政治掌控的時日還沒多久,走過那個年代,做過努力的人,應該對政府以各種方式影響媒體,還是會抱著戒慎恐懼的心。主張讓政府權力進入媒體發稿系統,以確認工時的人士,有沒有想到這種主張是何等的輕率和不負責任。
我同意勞基法的工時保障是記者的法定權利,現在第一線記者普遍過勞也是實際存在的事實,必須採取措施加以改善。但是以行政權介入,用離譜的方式,要來解決記者過勞的問題,絕對不是好方法。記者必須有自信、有能力,和西方國家的記者一樣,透過集體協商,和資方討論出符合新聞媒體這個產業特質的工作方式。不如此做,輕率引清兵入關,找政府胡亂干預,哪裡有個第四權守門者應有的架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