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電影法》修正案,將現行不合時宜的「激發愛國情操」等規範刪除,未來看電影時,也確定不會再出現政令宣導廣告。此外,修正條文也將營利事業投資國片可抵免營所稅的優惠再延長10年,以鼓勵振興電影產業。

《電影法》自民國72年公布以來,從未進行大幅度修正,已有多處不合時宜規定,22日通過的修正條文將「配合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等條文刪除,且將電影播放前須播放政令宣導影片規定一併刪除,未來新法施行後,就不必再擔心看到政令宣導,而影響看電影的心情。

為了振興國產電影產業,《電影法》規定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片,得申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這項優惠已在今年1月屆滿10年,22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再將此優惠措施延長10年。此外,為鼓勵外國電影業者到台灣拍片,以提升國內產業水準,條文也增訂來台支出製作相關費用,以及購買貨物、勞務等,達一定金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可以退稅。

另外,對於過去電影院沒有建立全國性電腦票房統計機制,三讀修正條文也增訂將售票機制入法,以電腦計算,讓全台票房更加精準,預計能更加健全電影產值統計資料。若業者不配合辦理建置系統,修正條文也訂定罰則,經警告並限期通知不改正者,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說,三讀通過的《電影法》修正案,將電影從法制體系上徹底從威權體制解嚴,雖然《電影法》是國家眾多法律中最後一個解嚴的法律,讓人慚愧,但電影徹底自由化後,會成為塑造民族意識最重要的工具,她要感謝各黨立委全心一致的共同促成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