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要求15日起,日本食品輸台都需附上產地及檢驗合格報告,但外傳日方與台灣協商破局,之後日本食品將無法輸台。對此,食藥署14日表示,沒有不能輸台一事,只要附上官方產地證明文件,以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都能合法進口至台灣。

據日本《產經新聞》報導,日方不滿我國要求食品要附額外證明才可以輸台,但台日雙方就此協商又破局,造成15日後日本食品將無法輸台。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下午解釋,食藥署對於應檢附證明之形式,已訂定證明文件認定原則,並制定「日本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說明」資料。

根據食藥署規定,只要出具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證明產地(註明產地至都、道、府、縣者)之文件,包含檢疫證明、自由銷售證明或衛生證明等即可;或是經濟產業省公布之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產地證明文件;非屬以上兩者,則需經食藥署洽駐日單位後認定。 

至於輻射檢測報告,潘志寬指出,無論是日本官方(中央或地方)公布之輻射檢驗機構所核發,或其他經日本官方或國際認證機關認證為執行輻射檢驗之機構所核發皆可。 

 

他強調,據日媒報導,日方的態度很清楚,但台灣還是會照公告的規定去執行,以維護台灣消費者的權益。

 

對此新規定,食藥署長姜郁美說,取得日本官方證明不困難,現在不少進口業者出具的檢疫證明等,上面都有載明都、道、府、縣,已符合台灣的進口規定。至於輻射檢測報告,她表示,無論官方還是國際認證的機關證明都可以。

姜郁美也說,15日開始實施的新制,影響的是當天之後自日本離港的所有日本食品,以船運來說,最快一批大概3天後才會抵達台灣,飛機的話則是15日晚上。

因日前爆發日本核災5縣食品悄悄改標輸台,違反我國規定,因此食藥署要求,日本進口食品都需附上產地證明,而核災5縣的特定食品,還需另外附上輻射檢測證明文件才能進口至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