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山老鼠事件」風波喧騰一時,為杜絕山老鼠盜林日益猖獗的情況,立法院今(21)天三讀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若為貴重木,加重刑期後最重可達有期徒刑10年半。

內湖日前爆出疑似山老鼠盜竊事件,雖然最後農委會林務局確認該批木頭都是漂流木,士林地檢署也偵結不起訴,但也引發社會對於山老鼠猖獗的關注。

現行條文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及故買贓物者,依據刑法規定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行政院認為,行為人未受一定程度之警惕,恐有再犯之虞,也考量森林資源有國土版、水土保持等公益與經濟效用,應修法將刑罰級距提高,並處以有期徒刑之必要。

今天三讀的《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金,其中,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未遂犯亦罰之。

第52條則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有結夥2人以上或雇使他人、或滅罪證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此外,若竊取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如檜木、牛樟及扁柏等,加重刑期2分之1,併科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