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天上午初審通過被視為「郭冠英條款」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往後對於違法公務員將增列「免除職務、不得回任」的規定,對於違法公務員辦理退休所領的退休金,也可以剝奪或減少。然而,修法不溯及既往,本案即便三讀通過,郭案也不適用。

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2009年以筆名「范蘭欽」撰文辱罵台灣人為「台巴子」,遭到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不過,郭冠英在去年回任省政府,並隨即屆齡退休,「爽領」退休金,飽受外界抨擊。

對此,司法院提出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函請立院審議,今天通過初審,修正重點包含被外界視為「郭冠英條款」的違法公務員免職及追回退休金規定。違法公務員一經免除職務後,將不得再回任;對於違法公務員在案件審理期間辦理退休,「爽領退休金」的部分,也將可以減少、剝奪其退休金,即便當事人死亡也能追回。

此外,立院也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未來公懲會將分2庭制,以5人1組方式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也會給懲戒人最後陳述意見機會。

2項法案經過二、三讀程序及總統公布後,就會正式實施,不過由於修法不溯及既往,即便三讀通過後,也不會適用於郭冠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