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5)天初審通過被視為「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及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司章程應規定提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一定比率,作為員工酬勞,不過,公司有虧損時,應先予以彌補。

「加薪四法」是立法院國民黨團本會期力推的重點議案,包括勞基法、公司法、工廠法及中小企業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委員會今天就公司法、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企業應於公司章程中規定,要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不過,公司若有累積虧損時,應該先予以彌補。此外,公營事業主管機關除非於章程中明定,否則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院經濟委員會也通過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若有盈餘,除了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和公積金外,應給予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若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將處50萬至500萬元罰鍰。

至於員工何時可以拿到企業分紅?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質詢時,表示公司法應考慮訂定日出條款,若今年7月1日實施,企業可在7到12月召開臨時股東會,最快明年5月就能通過公司盈餘分紅,否則若到明年初才實施新版公司法,股東會要到後年才能分配明年盈餘。不過,經濟部則認為,法案修正後即可實施,不必另外規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