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31)日討論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患有精神疾病者將不得擔任警察,此案仍待送立法院審議。不過,衛生福利部則認為,明列精神病患不得擔任警察,確有歧視的意涵,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

公務人員任用法曾在2013年刪除「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保障患有精神障礙的求職者免於歧視。

行政院日前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考試院同意會銜後,再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不得任用。

考試院也組成審查小組,包括銓敘部、警政署、衛福部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出席說明,經過討論後,考試院同意修法。附帶決議指出,警察人員為合法配槍的執法人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因此同意修法。

審查小組也強調,現行還有其他特種人事制度的人員,在考試規則中訂有相關的應考限制,以人權保障為普世價值,爾後如果該等人員擬增列相關限制時,應以嚴謹的標準審慎認定。

對此,警政署則認為,警察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中,其勤務、業務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精神病患如得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一旦發生違失,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