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開車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昨日獲台北地院裁定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及出海,但檢方則當庭第五度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3)日下午裁定駁回,高院表示,羈押只是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並非只要張德正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就必須予以羈押。

高院依司法院釋宇第665 號解釋意旨,指出羈押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並被告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因此張德正衝撞總統府,或許會造成社會大眾恐慌,或可能涉犯殺人未遂之罪,但並非代表他應該被羈押。

高院指出,此案自今年1月29日檢方聲請羈押張德正後,每日密集開庭,張德正均準時到庭,並無藉詞拖延、不到或逃亡之情形等情發生,且張德正在本案發生前有正當職業,加上家屬都住居於國內並設有戶籍,考慮期家庭狀況、經濟能力、素行與本案情節等情狀,高院認為以30萬元保證金,輔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後,應可對張德正產生強大的心理約束力,擔保被告之到庭接受調查、審理,而無羈押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