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張德正是否應被羈押,台北地方法院昨(3)晚做出交保裁決。北院甚至在裁決中反駁高院見解指出, 每個個案都不相同,應就其案情節審酌是否符合法定羈押要件後才做裁量,「並非只要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即認有羈押必要」。

對於張德正是否有羈押原因,北院認為,被告涉嫌重大,將面臨刑責可能性,難以認定沒有逃亡之虞;再考慮被告承認因員工旅遊、出差而有多次出國經驗,足夠認為他有潛逃出境之機會與能力,所以北院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

但對張德正是否有羈押必要,北院則舉這些日子關於被告羈押審理,每日密集開庭,被告也都準時應訊,並無藉詞拖延、不到或逃亡情事發生。

至於羈押才可以安撫社會大眾講法,北院則表示,這作為滿足部分人民迫切之應報需求,並非法院審酌是否羈押被告之原因或事由。

至於高院所舉出過去三個對於總統府衝撞、抗爭的被告都被羈押,北院則駁斥,每個個案之案情都不相同,其他個案之疑犯對象是否應於偵查期間羈押,應就該案情節審酌是否符合法定羈押要件後所為裁判,「並非只要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即認有羈押必要」。

至於檢察官認為被告有高度再犯之危險,北院指出,被告於犯案前後之心理狀態已有所變更,且在客觀事實上,被告有家人給予照顧及支持,並有辯護人提供法律上扶助,足促使被告明瞭應循正當法律程序主張權利而非以暴力、非理性手段尋求社會支持,應可認被告應已無再犯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