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檢察官日前2度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引發「藐視國會」與「尊重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的對立輿論,對此,中研院法研所助研究員蘇彥圖今(22)日受訪時表示,台灣的國會調查權制度的確還不完備,但憲政上的線畫得太寬,不一定是合理的,檢察官應針對個別案件來權衡該不該去國會,何況去了以後,若基於正當理由、牽涉到獨立行使的職權,有些不能講的事情可以拒絕回答。

立法院日前針對法務部作出的監聽事件調查結果,2度邀相關人士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但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等都未到場。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20日更發表聲明,譴責國會綁架檢察機關,且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461、585號,指出國會的調查權、質詢權都不適用於檢察官偵查中的個案,檢察官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辦案不受外部干涉。

針對這個問題,中研院法研所助研究員蘇彥圖今天表示,首先要釐清國會備詢制度所承擔的憲政功能,有不只1種的層面。他指出,立法院除了透過質詢來監督行政部會的首長,讓行政部門對民意負責以外,由於承載著立法的任務,「國會調查權」便附屬而生,立委可以透過備詢來取得資訊、釐清事實,才能輔助品質好的立法或修法。

蘇彥圖說,大法官作的461號解釋是基於「權力制衡」的脈絡,因此當立法院透過質詢去追究行政責任時,行使獨立職權的機關可以不來;但國會若是為了「釐清事實」而備詢,像這次的監聽風波,國會需要知道究竟有沒有監聽、光碟是不是空白的、真相是否被隱匿,因而發動國會調查權,就完全不是大法官461號釋字所解釋的對象。

因此,蘇彥圖認為,檢協會和法務部採取大法官釋字第461號作為立場,與國會目前遇到的狀況並不一致,沒有什麼說服力,何況法律上規定一個人有沒有義務做什麼,跟另一個人能不能對這個人提出要求,是兩回事。

但蘇彥圖也表示,如今發生這樣的爭議,映照出的是台灣法制不完備的困境,也就是「國會調查權」的制度還有很多缺失。

以美國的例子為例,蘇彥圖說明,國會甚至可找隸屬於司法部的聯邦調查局(FBI)幹員來聽證,他強調,這並非意指FBI要來聽國會議員訓話,而是議員希望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包括檢察長在內的行政機關是否有違法失職的地方,好當作以後修法的證據;當然,國會行使調查權時,確實牽涉到許多利害的衡量,像是會不會妨礙對某些個案的追訴、影響司法訴罪的公正性等,但法院是承認國會有這個權限的,何況有些事情若基於正當理由不能講,被質詢者可以拒絕回答。

重要的是,美國國會可發傳票給應該要來備詢的人,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不到,不像這幾天台灣的立委和檢察官彷彿在各說各話,檢察官不去備詢,立委也只能口頭上說說「藐視國會」來譴責,無法使檢察官負起什麼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在台灣,就算有人來國會作出虛偽陳述,也無法制裁他,美國卻可以,即使與所謂的偽證罪不一樣,但總歸有刑事上的處罰。

蘇彥圖總結表示,儘管大法官釋字第325、585號都談到國會調查權的建置,後者更是廣義地肯認了國會調查權,相關立法卻沒有跟上;雖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提到文件調閱、第9章提到委員會和公聽會的舉行,卻都規定的很簡陋,立法院一直沒有進一步再修正。蘇彥圖指出,這是因為國會擁有更強的監督能力時,對行政部門可謂不利,很多執政者便不會積極推動這方面的修法。

蘇彥圖目前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為台灣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民主法、憲法理論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