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三個星期,美國媒體焦點都集中在佛羅里達州一椿地方殺人案的法庭審理。29歲的祕魯裔社區巡守員辛默曼(George Zimmerman),於去年2月26日以手槍擊斃17歲非裔少年馬丁(Trayvon Martin)。辛默曼被檢方控以二級謀殺罪。法庭在今日(美國時間13日)做出宣判,由六名白人婦女組成的陪審團,宣告謀殺案無罪,過失殺人罪也不成立,辛默曼當庭釋放。

許多人擔心,這個判決會再度點燃美國種族衝突的引信,因為自從前球星辛普森(O. J. Simpson)殺人案以來,再也沒有一個司法案件,像此次非裔少年馬丁之死,在一、二十天戲劇性的審理期間,一字一句電視轉播,搞得美國人心沸騰。

辛普森案被告是黑人,受害者白人。1995年辛普森無罪獲釋,引發全國抗議浪潮。辛默曼殺人案顛倒過來,被告是白人,受害者黑人。兩個案件的行為者,在全國媒體燈光的強烈照射下,都已被簡化成為國家精神創傷的象徵。在辛默曼被判無罪之前,警方已經呼籲,要求抗議者保持冷靜,「可以動口,不要動手」。

在群情激動的社會情境下審理這個案子,主審女法官納爾森(Debra Nelson)嚴格要求,像「種族」、「種族主義」這些字眼都不可以出現在法庭裏。她只同意讓事實說話。

問題就出在,事實一直到審理的最後一刻仍然有爭議。唯一沒有爭議的是,案發那個雨夜,馬丁從便利商店要回寄宿的家庭,口袋裏只有剛買的糖果和果汁飲料,而辛默曼手持半自動手槍近距離擊斃馬丁。

雖然事實如此清楚,可是檢察官卻發現,要讓二級謀殺罪成立有相當難度,因為必須證明辛默曼是在顯示仇恨或邪惡意念的情況下殺了馬丁。即使是過失殺人罪,也必須說服陪審團,是辛默曼引發的情況,最終導致馬丁的死亡。按照佛羅里達的法律,檢方必須說服陪審團,不能只是合理懷疑,辛默曼殺人並非出於自衛。

兩、三個星期的審理過去,馬丁與辛默曼當晚爭鬥的事實,仍然如同一團爛泥。究竟爭鬥如何開始,是誰呼喊救命,誰先出手打人,還有在什麼情況下辛默曼拔出手槍,都無法釐清,因為槍擊時,除了被告本人及已死不會說話的馬丁,沒有其他目擊證人。

檢方的控訴主要建立在辛默曼和警方對話的隻字片語和推論之上。他們說,在社區發生幾起竊案之後,當辛默曼看到馬丁穿著套頭襯衫在雨夜中行走,就立刻認定他是罪犯,不顧通話員警的勸告,持槍尾隨,才會引發爭鬥,繼而擊斃馬丁。檢方沒有使用種族歧視的字眼,可是顯然是要以辛默曼先入為主的偏見,來認定他的行為含有恨意。

辯方則提出辛默曼受傷的照片,顯示流血並且紅腫的鼻子以及頭部裂傷,證明確實有一場打鬥,而且辛默曼受到傷害,才會有自衛行為。法醫做證也認為彈道符合發射時馬丁壓在辛默曼上方的說法。

可是控方對當時情境的動人描述,卻撩動了許多美國人的心。他們在法庭上說,「一個未成年的小孩,心頭想著自己的事(a teenager minding his own business),口袋裏只有糖果和冰涼飲料,卻在回家途中,被人槍擊倒地。」談到後來發生的爭鬥,「那個小孩,有所有的權利,做他當時做的事,就是回家。」「那個小孩,在發現有人先是用車,接著步行尾隨的時候,他有所有的權利,感到害怕。」「難道那小孩沒有權利防範陌生人,而進行自衛嗎?」

一件勾動人心的殺人案件,法庭審理終於結束,陪審團一致決定辛默曼無罪,可是美國社會的爭議,不會就此止歇。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