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規定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債、偽造或變更護照等,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草案也規定國人首次申請護照,或在中國、香港、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該由本人親自辦理。

外交部指出,在日本、美國等國家給予台灣免簽待遇後,近年來警政署查獲護照犯罪案件顯示,中華民國的普通護照內有美國簽證者,在偷渡市場的價格比之前高出很多,每本約值新台幣15萬元,從泰國送1名中國人前往美國的代價是60萬元至90萬元。

為避免不法之徒鋌而走險,今天在政院院會通過的草案還新增,若發生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污損或毀損護照;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或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等情形,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同時,配合晶片護照的發行,草案中也增訂內植晶片的護照,其晶片應存入資料頁記載事項及持照人影像。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目前台灣已獲133個國家或地區給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外交部配合晶片護照發行,應落實推動護照親辦措施,並有效防杜中華民國護照遭違法使用,修正護照條例相關規定,請外交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以期早日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