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黨籍立法委員顏清標於1999、2000年間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時,報公帳到金錢豹等酒店喝花酒被訴貪污,該案纏訟12年多,最高法院今(28)日駁回上訴,維持更4審認定,顏清標和台中市議長張清堂(案發時是台中縣議會副議長)各被判刑3年半,褫奪公權3年定讞。內政部表示,將依法擇期補選。

內政部政務次長簡太郎表示,依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立法委員為刑法上之公務員,立法委員如受褫奪公權宣告確定,內政部將循例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備案,註銷其名籍,同時函知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辦理補選。至於補選投票日期之訂定,由中選會決定。

另案發時任台中縣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因為還涉1件報假帳案,共被判刑6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

據最高法院今天發布的新聞稿指出,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因貪污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4次更審,論以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牽連犯刑法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顏清標、張清堂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新聞稿也表示,蔡文雄犯2個貪污罪,分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及有期徒刑5年(此部分尚牽連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3人與檢察官皆不服,提起第3審上訴,高院於今天駁回確定。

對此,內政部指出,立委顏清標經判刑並褫奪公權確定,依照刑法第37條規定,其褫奪公權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發生效力,內政部將於接獲法院判決書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備案,註銷其立委名籍。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區域立法委員應於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至於臺中市議會議長張清堂部分,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規定,直轄市議員經判刑確定者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應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並自判決之日起生效。

有關臺中市議長出缺後,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8條第2項規定,由臺中市議會議決補選之。另依地方制度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長選舉,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