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時報接受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政府新聞置入行銷遭裁罰一事,行政院訴願委員會18日駁回中時訴願指出,該2篇報導,有導引讀者產生廈門地區為具有投資潛力之概念,係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報導本身已涉入特定促銷目的,即是一種廣告,不論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今年3月,福建省長蘇樹林率團訪問台灣。新頭殼獨家取得「2012福建省長訪台宣傳計畫」。同時,廈門市新聞處長陳相華受訪時也表示,中時的發票過來後,他們錢就會匯過去。

隨後,經濟部則以中國時報3月26日刊登「深化兩岸經貿合作 廈門帶頭」及3月27日刊登「廈門登陸 吸引臺資80億美元」2篇報導,涉及以置入性行銷方式,招攬台商於大陸地區投資之廣告行為,各裁罰20萬元,合計40萬元。中時不服提起訴願。

根據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裁定書,訴願人蔡衍明指出,該案僅係「一般例行性報導」,並無收取「對價或利益」,也無「廣告費」,以廣告行為處罰,容有誤會。

中國時報認為,因為兩岸人民互動日益頻繁,台商在大陸地區投資情況益加熱絡,乃特別針對廈門經濟特區發展及交通、經濟交流合作現況加以報導。至於「福建省閩臺合作交流團採訪行程」小冊子,為一般採訪作業流程中提示記者採訪時應行注意事項。

對於中時說法,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認為,中國時報這2篇報導,專文介紹廈門市深化兩岸交流合作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分別包括如何建構兩岸交流合作先行區、台商准入政策;台商各產業在廈門之投資成效及指標性台資企業等內容,有導引讀者產生該地區為具有投資潛力的概念,係以置入性行銷方式,招攬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的廣告行為。

委員會指出,報導本身已涉入特定促銷目的之內涵,本身即是一種廣告,無論是否具有對價關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39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第1026號等判決意旨),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機關處裁罰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也無停止執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