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8)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放寬除了直系尊親屬、子女外,其他親屬也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的年齡限制,預估將有41萬人受惠,國庫約損失新台幣20億元。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除了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如果扶養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也得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

但2011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其他親屬列報的年齡限制,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20歲到未滿60歲間無謀生能力親屬意願,進而影響弱勢者生存權益;而且無謀生能力者不應以年齡改變受扶養需要,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財務負擔也不受扶養者年齡而有所不同,不合乎課稅公平原則。

財政委員會上午併案初審行政院及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其邁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最後行政院版本獲通過,修正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陳其邁在會後受訪表示,他的版本和行政院大同小異,行政院版在稽徵作業上比較便利。

張盛和說,該修法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